财政部国库司11月19日发出《财政部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>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据了解,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施行以来,部分地方财政部门、市场主体反映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、差异较大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,拟就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提出意见。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,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标准高于200万元的,从其规定。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,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”,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。在《政府采购法》施行后,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知道该如何认定“重大违法记录”。2015年施行的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明确,重大违法记录,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值得注意的是,法律法规并未对“较大数额罚款”中的标准或范围作出统一规定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三条的授权——规章可以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、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,于是不少中央部门和很多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都对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。但由于全国各地的标准不一,还是政府采购给供应商造成了很多困惑,因此,财政部有必要对政府采购领域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予以明确。如果你有任何意见,可以在2021年11月28日前,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czbgkscjc2021@126.com。
以下为《征求意见稿》全文——
财政部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
(征求意见稿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施行以来,部分地方财政部门、市场主体反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、差异较大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,现提出以下意见:
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,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标准高于200万元的,从其规定。
财 政 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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